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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税款的权利。
(4)对具体行政行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的权利。
(6)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的权利。
(7)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权利。
(8)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9)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
(10)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法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涉税事项的权利。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有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帐的权利。
(13)个体工商户有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理建帐和办理帐务的权利。
(14)纳税人有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权利。
(15)纳税人有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权利。
(16)纳税人有拒绝税务稽查人员违法稽查的权利。
(1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