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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经营异常名录公告!
发布日期:2014-07-11 14:15:37
深市监公告〔2013〕20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我局委托邮政部门对2013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设立或变更地址的商事主体送达联系函,启动了第一批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作。因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我局通过商事主体临时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app01.szaic.gov.cn/aiceqmis.webui/YCML/WSList.aspx )公告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仍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
提出异议申请的商事主体,请持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均可)、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到商事主体所在地的辖区监管所(含辖区监管科)填写相关申请表(各监管所地址及联系方式见网址http://www.szscjg.gov.cn/wsbs/map/ )。我局将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仍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否则将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体系监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