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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资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 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仅 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优势如下:
税率优势,避免了双重征税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公司制下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收的问题。也就是说,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盈利并分配投资收益时,每个投资者只需按分配到的份额承担相应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能规避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双重课税问题——先由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分配到个人时,个人还需要纳税个人所得税。并且,合伙企业享有的这种不需要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待遇是不需要备案、不需要申请的,是合伙企业自成立之日就自动享有的,比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下通过备案才能获 得一定的税收优惠更加直接而有效。
不过,上述避免双重税收的情形,是针对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的情形。如果合伙制基金中,亦存有公司法人,则情况大有不同。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所产生的收益,应该由自然人投资方和法人投资方按照各自所分得的收益,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照财税{2008}159号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每一 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税的问题与公司制完全相同,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的有限合伙,作为公 司制合伙人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具备税收优势。
资金可以分次募集,分批到位,灵活方便,避免了资金闲置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承诺的投入资金并非一次性打入到无限合伙人管理的账户上。因为无限合伙人在选择项目和与有关方面进行 谈判的过程中,根本不需要大量的资金,而闲置的资金会变的没有效率,更没有收益。因此,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即在需要进行投资时,由无 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提出转款要求(承诺的资金到位要求),这一过程被称为“招款”。这样,只有需要将资金拨给被投资的项目之前,有限合伙人才把所承诺的 资金中的对应于投资额度的一部分转账的无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协议一般会约定一个投资期限,在此期限内要求所有的资金都要投出去。
有限合伙是人力与资本的有效结合
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99%的资金,但不参与与经营管理而普通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1%的资金, 主要投入表现为投资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和精力。私募股权投资时一门非常专业实践性很强、挑战性很强的职业,对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基金管理 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家通常具有丰富的产业、金融、财务、法律和管理经验,并且与商界、官方、各中介机构具有广泛的联系,能广泛发现投资项目,并能以敏锐而 精确的判断力筛选出有成功希望的项目,还能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使其早日发展壮大,直至成功上市。
有限合伙制的激励机制较为完善
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给普通合伙人提供较好的激励。通常,有限合伙人虽然投入99%的资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润;基 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1%的资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润。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利益分配是可以按照契约约定的,非常灵活,也能有效地促使普通 合伙人努力工作,为基金增值。此外,基金管理人每年还能从已缴付或已投资的基金中提取2%左右的管理费,用做工资、办公费用等日常开支。这在基金设立时的 招募说明书中一般都会被明示,并经双方协议确定。
同时,合伙协议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有利于增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心。不过,我们 也应当看到,“承担无限责任”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来考虑的,也就是说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还要承担无限责任,但这种情况对于 私募股权投资来说是比较少的。因为风险投资基本不会负债,它投资到股份制企业成为股东,一个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投资人不需要承担企业因 经营风险而产生的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能在有限合伙制下得到妥善的保护
基金一般设立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多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投资决策,避免了投资时的草率和独 断。基金存续期通常为7~10年,到期后方可申请延期,并须经多数合伙人同意。存续期满,必须清盘,把全部本金和盈利分给投资者。由于每个基金存续期有 限,基金管理人要承受较大的筹资压力,努力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才能每隔3~5年不断筹集资到新的资金,组建新的基金,维护其行业地位,这也能有效约束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尽心尽力管好用好基金。此外,有限合伙协议一般都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披露私募股权投资运营和受 资企业经营等有关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对基金运营状况作出判断,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协议通常还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随 时查阅会计账簿。这些都强化了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