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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高利用外资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现就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服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提出以下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发展外资总部经济
大力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总部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转型设立投资性公司。积极为上述企业设立及后续总部企业认定等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在外资总部企业服务贸易、投资用汇及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贸易投资促进措施。
二、积极引进外资新兴产业
引导外资投向我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积极利用外资发展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允许外商投资社会服务业,推动外资设立医疗、教育、养老等机构,支持上述机构发展个性化服务和运营模式,推进社会服务业改革创新。
三、引导外资企业技术升级
用好国家和省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及服务外包等企业提供专项资金的扶持。加快审核实施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来料加工企业,优先办理转型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手续。
四、强化制造业综合集约要求
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对于增资和增加营业范围的外资工业项目,其新增工艺、产品或产量超出既有环评核定范围的,应要求提交环保部门环评文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关于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容积率、土地弹性出让年限、地均纳税额、成长率等指标的控制要求。加强外商投资环保、资源综合集约利用及土地利用统计工作。
五、积极拓展利用外资模式
积极探索外资设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型企业。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境外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允许外方股东贷款转增注册资本,允许境内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股权进行出资,积极发展外资并购业务。建立走出去与引进来相互促进的部门协调机制。对接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和反垄断机制,维护国家安全和产业安全。推进外商投资准入与管理制度改革。
六、进一步完善市区管理体系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设立及变更事项(含并购、非上市股份公司、保税区内项目、部分专项规定管理项目),由区级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非金融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由前海管理局在计划单列市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报我委备案;计划单列市权限以外的审批事项,由我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异地设立企业分支机构的事项调整由区级外资主管部门办理。
七、大力推进投资便利化工作
年底前完成现存全部外资审批档案扫描录入工作,为明年上半年全面推进网上申报和在线审批提供基础条件。积极推动外资相关部门间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外资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统一的信息平台。制定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格式化合同、章程申报样本,利用我市外资工作平台推广使用。对企业名称、地址等非合同章程实质性变更,企业深港自货自运厂车变更,外资企业批复文件延期等事项实行窗口即来即办。简化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店铺审批程序,对外资在已经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商场购物中心等商业设施内开设5000平米以下的店铺及分支机构,不再征询内贸机构意见,可直接办理。
八、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服务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邮件、信函等方式,提示经营期限到期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延期及有关事项。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监测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共性和难点问题。设立CEPA/ECFA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时限予以减半。指派专人提前介入拟引进的外资重大项目、总部项目,协调解决前期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准备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