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话:0755-8278 8896
事项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四十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五条;(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条 件
|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被撤销、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申请材料
|
1.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决定注销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8.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9.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分局(通过网上预约)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1、嘉宝田大厅: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008号嘉宝田花园鸿福阁2楼; 2、碧波大厅: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南山:1、麒麟大厅: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4楼; 2、海月大厅: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招商海月三期综合四楼。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注销通知书》。无期限限制。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程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
时 限
|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法律效力
|
经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终止。
|